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30 15:39  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54条规定:

    1.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

    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根据上述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