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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发布日期:2019-12-30 15:47  浏览次数: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

    陆源污染物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总称。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资料,并将上述事项和资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2)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3)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4)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最终处置方式;(5)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6)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有关的法定标准;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禁止将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及药具弃置岸滩。

    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后者接到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