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1/4;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其防止油污染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舱污水和压舱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2)设置油污储存舱;(3)装设标准排放接头;(4)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含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水时,经处理的含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00毫克/升的要求。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在港船舶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接收处理,并应做到:(1)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2)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对含有毒害或其他危害货物成份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物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以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此外,法律还对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其他污水,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等,作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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