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但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所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我国现行法律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将废弃物分为三类:
第一类,禁止倾倒的物质:(1)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含微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2)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3)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4)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5)含有以上第1项、第2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第二类,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1)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①砷及其化合物;②铅及其化合物:③铜及其化合物;④锌及其化合物;⑤有机硅化合物;⑥氰化物;⑦氟化物;⑧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⑨某些杀虫剂及其副产品;(2)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3)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4)含有以上第1项、第2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特别许可证必须在倾倒废弃物之前申领。
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方能依法倾倒。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