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噪声是环境噪声的最主要来源之一,一般要占整个环境噪声源的30%以上,而且具有多发性和流动性特点。为了搞好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如下一些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排放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2.对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格安装使用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3.规定机动船舶、火车使用声响信号的类型,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地段和时间,以控制交通噪声对一些特殊环境地段的污染与危害,保证该地区达到规定的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4.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也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5,控制在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的广播喇叭的音量,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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