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30 16:08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之规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的明显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认识能够注意避免损害的发生,则他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损害一般归咎于受害人的过错或意外事件。如,在道路上挖坑施工之人,已在现场适当地点设置路障和醒目标志,某车行至路障处因制动失灵而坠入坑中,对此,施工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设施破坏,致使受害人在缺乏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遭受损害,应如何处理?一般来说,施工人不仅负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还负有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护这些设施的义务,因此,在标志和安全设施被破坏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以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为抗辨在第三人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只能在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后向第三人提出追偿。但是,若证明被告已尽到维护、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损害仍不免发生,则可免除或减轻其民事(四)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