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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