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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和劣药的行为中哪些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发布日期:2019-12-30 16:27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3)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