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3)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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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3)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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