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
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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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
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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