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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

    发布日期:2019-12-30 16:45  浏览次数: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根据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那么,究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哪些行为与行政职权有关?

    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相对应。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有时不易区分,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个行为主体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人又是公民个人,他以前一种身份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即职务行为;他以后一种身份实施的行为则是公民行为,即个人行为。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没有恰当的标准就很难认定他是以哪种身份出现的。关于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也未就此作出司法解释,只有一些学者提出的一些理论上的标准。

    在国家赔偿法上,国家不仅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