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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30 16:49  浏览次数: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5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撒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所体现的义务。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因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而消灭,必然要有一个新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这就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转移。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转移的规定也体现了便民原则。某一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多种不同的原因被撤销。若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合并或分立而撤销行政机关般来说还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果因某项行政职能已没有必要存在,或者可以纳入行业管理,而将某一机关撤销,则在该机关被撤销以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应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原来的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以后,赔偿请求人向撤销原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撤销原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出哪个机关为继续行使原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机关,否则,它自己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