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普通过失与推定过失。一般情况下的过失,在诉讼中须由主张过失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对于特别侵权行为,都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失,倘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即须负侵权责任。这种过失即推定过失,又称表见过失。
单独过失与共同过失。单独过失,其义自明,共同过失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而均有过失的情形。
混合过失及其相抵。致人损害行为实施之际,行为人有过失,但受害人也有过失,这种情形即混合过失。在存在混合过失的场合,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此即所谓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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