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中构成缔约过错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要约人须有违反要约中先契约义务的行为。我们知道,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除法律规定外,要约人应承担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撤回或变更要约的先契约义务。若要约人实施了不履行这一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即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前面所说“法律规定外”的法律规定应指如下几种情况:(1)要约内容中的标的物被国家征收或征用:(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要约人的意外事件,致要约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3)要约人撤回或变更要约的通知,在要约送达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受要约人须因信赖合同成立有效而已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这一要件的含义有三:其一,受要约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思想表现;其二,受要约人客观上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如积极准备承诺的行为,或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三,受要约人由于实施了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已使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
3.要约人不履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与受要约人信赖合同成立有效所造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要约人虽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撤回或变更了契约,但受要约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失,不构成缔约过错责任,或者受要约人虽因信赖合同成立有效造成损失,但并非因要约人违法撤回,变更要约所致,并不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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