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无效合同当事人的约过错责任承担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因主体不合格致合同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错责任。其中包括:(1)公民借用法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而无效的;(2)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同他人订立合同而无效的;3)无权代理致合同无效的等。
2.因内容不合法致合同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错责任。此类缔约过错责任的类型十分广泛,难以一一列举。
3.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错责任,其中包括:(1)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追或者乘人之危而合同成立却无效的;(2)缔约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无效的;(3)缔约人以合同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致合同无效的。
4.缔约行为违反法定形式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错责任。对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则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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