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又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三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是审判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案件类型,审判中审判人员经常会忽视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连带性质或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合理划分。实践中常有这两种判决出现,一是判令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却未点明或未合理点明各共同侵权人的各自份额;一是判令各共同侵权人各应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却未判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为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准确把握侵权连带责任的特征。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有如下特点: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实际上也不可能有当事人约定,因而共同侵权案件一出现,审判人员即应立刻意识到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共同侵权人行为之间的联系有主观方面的联系,也有客观方面的联系。主观方面的联系一般表现在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中,共同加害人之间对实施的加害行为往往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的联系一般表现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两行为人对都应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事先并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系,但未履行义务的结果,客观上共同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故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中包含着按份责任。共同侵权中因各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其责任也有轻重之分。如侵权行为程度相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相同,如侵权行为有主次和不同程度之分,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有主、次之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立法本意,在于切实保障受害人损失的补偿,而共同侵权人各自份额的确立则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使各自赔偿份额与其侵权行为程度相一致。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属补充性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先是依各自侵权行为的程度来确定其各自的责任份额,当共同侵权人中人或几人因某种原因暂不能向受害人承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时,其余共同侵权人就应代为承担这一部分责任。因此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判决后,应首先就共同侵权人各自承担的份额分别执行各自的财产,只有在一人或某共同侵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去执行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财产,以体现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连带性。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