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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7 10:46  浏览次数:

    夫妻共同财产间的连带责任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对外债务,在夫妻关系解除后权利人主张债权时,解除夫妻关系后的男女应因原夫妻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此责任有以下特点:

    1.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之前或之后,均不能由夫妻双方负连带责任。

    2.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解除。

    3.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应以各自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确定原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一股指夫要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劳动报酬、馈赠、继承等的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

    2.已解除夫妻关系后,债权人主张权利,原夫妻一方不能承担债务时,另一方是否应以全部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这其中包括离婚后所取得财产。我们认为,此时另一方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这是连带责任的本意,也是切实保护便权人利益的需要,也便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使债权人能有一种安全感;当然,一方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