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证引起的连带责任虽与一般连带责任均称为连带责任,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区别,了解这一区别在审判中有重要意义。首先,保证债务为从债务,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发生;而一般连带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均为主债务人,即处于同顺序。其次,在一般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全部给付,而保证连带债务中仅限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始承担连带责任。再有,一般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仅可就超过自己的份额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而保证连带责任中,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就全部债务向保证人行使求偿权,因为保证人无所谓自己最终应承担的份额。
鉴于以上区别,审判实践中,对于主债权人对未到债务履行最后期限主债务人仍未履行时,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保证连带责任的准确表述,应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与主债务人一起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即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到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成为一种既存的责任。在这之前只是在形成之中,仅具有此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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