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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债的履行不能?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2  浏览次数: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履行不能是债的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审判实践中对履行不能的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因为履行不能本身即为种客观状况,因此判断标准应依社会普遍观念。凡依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履行,即属履行不能,如债的标的已不复存在的,又如标的物原属他人或已转移于他人的(买卖房屋而房屋被燃或已卖给他人),又如因债务人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劳务的(杂技演员演出前腿部骨折),还有因不可抗力、战争而不能履行契约的。

    审判实践中同时应注意以下情况不属于履行不能:1.履行难;2.缺乏资力;3.金钱之债;4.种类之债。在种类之债中只要市场上尚有同种类物的存在,且法律不禁止流通,即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5.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标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