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履行不能应区分该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因为这两种履行不能在法律上效果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迥然不同,具体而言:
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效果表现为: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2.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3.债权因合同而生者,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损害赔偿;4.在特定情况下,发生债权人代偿请求权。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所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效果表现为:1.债务人免除原债务的履行义务;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须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机关的证明。如债务人不及时通报,使债权人同此受到损害或扩大损害的,债务人仍应负赔偿责任;3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双方合同中,债权人也因此而免除对待给付义务;4.履行不能系由第三人行为造成或者灭失之标的物已经加入保险时,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义务,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赔偿金,第三人或保险人不得以债务人已免除履行义务而为抗辩,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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