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之给付行为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无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实践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为清偿之履行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第三人为清偿时,债务人可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其清偿而不负迟延责任。如债权人不予拒绝而受领,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但如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债务人纵有异议,债权人亦不得拒绝其清偿,否则即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审判实践中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不作为债务,原则上也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对于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第三人已清偿的应认定无效。
第三人清偿的效力在于:第三人清偿后,债务人免其债务,债权人因而消灭。另外,第三人为清偿后,常常发生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应就各具体情况而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法律关系时,则得依其法律关系而为求偿。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