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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判断某项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履行是否需有给付效果?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2  浏览次数:

    给付效果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使债权人得到的履行上的利益判断某项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履行是否需有给付效果,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法律有无明确规定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对此,我国《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及一些合同条例、实施办法等对一些合同当事人的给付效果义务有明确规定,而在另外一些合同中,则有不要求给付效果的规定。例如《技术合同法》第45条中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1.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2.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至于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进行业务是否能取得所要达到的目的,则已非顾问方所负的义务范围。该法第46条规定,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

    有约定者,从其约定。例如在医疗合同中,医生的义务只是根据病情进行诊治,只要其诊治行为中没有过失,即使病人的疾病没有治愈,医生也因履行了给付义务行为而消灭债务,并有权请求病人支付诊疗费。但如果在某个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医生的义务是治好病人的疾病,则医生虽然履行了诊治的给付行为义务,但在病人的疾病未治愈之前,医生的债务仍不消灭,因为此时尚未发生给付效果。

    3.如无法律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应看有无该种债的交易习惯。此种习惯应具体认定,即不问全国或大部分地区或其他地区有无此种习惯,而只看当地、当时有无此习惯。例如,居间介绍人的债务履行是否需要有给付效率,此时与彼时,此地与彼地,习惯上可能不同,应依此时此地的习惯认定。

    4.如无上述标准可以认定,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面为处理。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生长激素因后来能增产而发生纠纷时,可解释为债务履行需有给付效果。而如系购买化肥施用未能增产,只要该化肥符合质量标准,则可解释为债务履行不需有给付效果。其他如有偿或是无偿,对当事人是否有重大利益影响等,均可在认定债务履行是否需有给付效果时作为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