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系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实践中认定拒绝履行应从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如下:
1.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此为前提;
2.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明示,即以确定的、明确的表示为之,如仅为无履行能力的陈述,不构成拒绝履行;
3.须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而言,有重大过失即不知有债务即表示拒绝履行,经债权人证明债务存在时,如债务人仍拒绝履行,则构成故意拒绝履行。如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是否存在或者履行期限有争议,需经法院确认,自不构成拒绝履行。
4.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履行须为可能;
5.拒绝履行须为违法。同时履行之抗辩,以期限未到,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拒绝履行以及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为正当行使权利,不发生拒绝履行问题。
具备上述要件即构成拒绝履行,并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在未定有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得不经催告,迳行解除合同。
2.在定有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得因此解除合同。
3.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因解除合同所生损害,支付违约金。
4.债务人事后又实际履行的,债权人有权以债务履行成为不必要而拒绝受领。
5.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6.在有担保的债务,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物的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依法处分该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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