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履行,又称积极侵害债权或不完全给付,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审判实践中认定不当履行,首先要看债务人有无履行行为,有履行行为是构成不当履行的前提;其次要看债务人履行是否为不当,所谓履行不当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债务履行的目的主要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应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实践中的履行不当主要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瑕疵给付因履行有疵瑕而损害了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而加害给付则使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了损害。债务人履行行为不当是认定构成不当履行的核心要件,另外,认定履行不当还要看履行行为不当是否可归责人债务人,债务人对于不当履行,以其有故意或过失者为限。通过上述三方面的考查,一般即可以确定是否构成了履行不当。
实践中,确定为债务人履行不当时,一般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履行有瑕疵而能够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不负受领迟延责任。标的物已为债权人受领而发现有瑕疵的,债权人可将标的物交还债务人,令其补正;如因标的物补正而构成履行迟延的,应令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可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请求而强制执行。
2.履行有瑕疵而不能补正者,请求原来的给付已无意义,因而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3.因不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损害的,无论是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无论是既得利益损失还是可保利益损失,债务人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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