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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对于合同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法院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6  浏览次数: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其给付不合债的本旨时,自己可以拒绝履行债务。

    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两项债务,债务之间为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如有同时履行抗辩。

    2.须被请求一方无先为给付的义务。被请求人如有先为给付义务。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而为抗辩。

    3.须被请求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未届履行期时,债务人不负实际为履行行为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也不得请求其提前行。此时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债务人自不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债务,此方当事人已无同时履行可资抗辩。未履行债务,包括完全没有履行,虽有履行但未依债的本旨,如数量短少,质量有瑕疵等。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仍为可能。如对方所负债务客观上已陷于履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已无意义,因此可依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同时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

    具备以上条件者,当事人被请求履行债务时,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

    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未得他方当事人义务履行时,可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当事人须依约履行己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