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现实可能性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即以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待给付作为中止自己履行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合同订立前,对方当事人如果明知其财产状况恶化而仍与其签订合同,应视为他自愿承担不能得到对待给付的风险,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
2.须对方财产恶化有难为给付之虞。
具备上述条件时,不安抗辩权即可成立,不安抗瓣权在符合其发生要件时有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对抗权,当事人是否行使,由其自由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自援用。不过,既然不安抗辨权属于阻止违约责任发生的权利,权利人若不主动行使,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另外,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不安抗辩权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时,他还负担有两项义务,一为通知义务,即当事人欲行使不安抗辩权,须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以避免对方遭受不可知之损害,同时也便于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其二为举证义务,即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如无确切证据,当事人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构成违约。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由法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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