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多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用于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对下列债务一般不得用以抵销:
1.性质上不得抵销者。依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债的目的者,如互相抵销,即会违反成立债的本旨,因此,此类债务必须相互清偿,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已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另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等,也不得抵销。
2.法律上规定不得抵销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者有:第一,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223条规定,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任意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显然有违公序良俗。第三,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第四,依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不得用自行扣发货价或扣除货款等方式作为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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