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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借贷案件中应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6  浏览次数: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非法人组织、个体工有户、合伙、农村承包户之间的借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民事借贷案件处理。认定上述民事主体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正确审判借贷案件的前提。就审理借贷案件的直接目的来说,一是查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二是解决如何偿还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是基础,是前提,这对于当事人双方就借贷关系持有异议的案件尤为重要。因此,审判人员应坚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认真调查取证,强调当事人举证,同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以便作出综合的分析。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认定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信据原本为凭。对书面借据必须加以认真审查鉴别。双方当事人对借据的真伪争议大的,还应进行鉴定。对伪造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给予强制措施,对无书面证据的,双方必须对借贷事实均予承认或应提供其他必要的事实根据。经审查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或提供不出书面借据,其他事实根据也不足的,应通知原告不于受理或者是裁定驳回起诉。对具有一定证据及证据来源的,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立案。但经过审理,如不能证明借货关系成立的,可以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虽能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但如查明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追还本金外,还应给付利息;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的,可责令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出借人明知借款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认定,不受保护。对借贷双方的违法行为,还可视情节按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