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在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司法实践中,隐私权是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的。但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常为虚假的,而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法,且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不是捏造或虚构的。再就是侵害的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个人秘密被公开,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除此之外公民可以自愿公开其隐私,而名誉不能放弃,名誉权为公民、法人享有,隐私权只能为公民享有。尽管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上述区别,但一定情况下,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会发生竞合即一行为同时侵犯了隐私权和名誉权。对这种情况,我国司法解释是作为侵害名誉权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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