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作为抗辩事由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即表明某种情况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单纯的否认表示或者仅表明某种情况不存在的消极事实,不能成为抗辩事由。第二,它必须具有对抗性,即能够导致对方的诉论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因,单纯请求宽限的表示以及仅证明自己具有某种可宽限情节的事实,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现代民法上的抗辩事由可分为两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被告人承认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该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常见的正当理由有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外来原因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抗辩的。换言之,行为人将损害的发生全部或部分地归因于某种外部事件或者他人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者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损害负责的原因。常见的外来原因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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