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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可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受害人同意”?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8  浏览次数: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目前,在一些国家,受害人的同意被认为是足以使加害人免除责任的一种抗辩。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受害人的同意则不能构成抗辩。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道德,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同意不能构成抗辩。也就是说,一个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法侵害的行为,是不能基于受害人的同意而成为合法行为的。因为,一个人的权利不仅包含看他的个人利益,而且包含着社会利益。

    但是,在极少数特殊场合,受害人同意可以成为一种抗辩。例如,为了公众或他人的利益而自愿捐献自己的血液、皮肤或人体器官;患者在得到关于手术风险的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同意接受手术治疗;自愿参加某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或竞技活动等等。在这种场合中,受害人的同意之所以合法,是因为他所同意的行为是合理的。这种合理主要表现为:1.被同意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认可;2.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有益于社会以及同意者本人;3.这种行为的实施遵循着一定的理性规则。为了实施这些合理行为,受害人主动承担行为致损的风险,可以看作是他在为自己或者为社会谋取利益时甘愿付出的代价。对此,法律一般应予允许。

    如果受害人所同意的是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构成了其所受损害的原因,则意味着他对自己遭受不法的危险与损害是有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受害人的过错”成立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