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为”可以成为加害人主张对他参与作用的损害免负责任的一种抗辩。当加害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事实上原因时,如果加害人过错较轻,而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现代侵权法趋势是,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第三人单独负责。例如,火车司机故意打开蒸汽阀对铁道边行走的女学生喷汽,女学生仓皇躲避,跑上公路,被驶来的汽车撞伤,法院判定铁路部门负全部民事责任。
另外,现代侵权法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理论是“新行为介入说”。按照这一学说,尽管加害人的行为是原告损害的一个事实上原因,但如果第三人行为是不合理的,或者是加害人在行为时所不能预见的,则第三人介入行为在法律上被看作是对该损害负责的唯一原因。
如果欠缺上述条件,第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必定会造成另一种局面,即第三人与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至于其承担责任的方式,过去许多国家采用连带责任规则。但是,近期更倾向于按份责任方案。其理由是,首先,使造成损害的每一个当事人都承担其应有的一份责任,有利于发挥侵权行为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制作用;其次,非共同行为的致害人,其责任各自独立,若令其负连带责任,有失公平。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按份责任说,至于责任分配办法,审判中应按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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