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过错而无法获得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规则,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定他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加害事实的证明
原告人承担对加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或者是由被告人占有、管理、监督下的他人行为或物件所致。
2.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过错推定规则,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这就是说,被告人应提出有关其无过错的反证,这种反证应当达到“抗辩事由”的标准。例如,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证明损害原因系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所致,方可成立合格的抗辩。
3.抗辩事由的确定
确定抗辩事由,实际上就是限定被告人提出反证的范围。在实践中,除了法律有特别的列举规定外,抗辩事由一般应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确定。在确定抗辩事由时,应掌握以下四项标准:1.抗辩事由必须是依照事物常规能够在本案中出现的事由;2.抗辩事由必须是事实上存在并且与本案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或其他法律上联系的事由;3.抗辩事由必须符合其法律上的特定涵义和构成条件;4.抗辩事由可基于法律政策和公平原则而有所限制。
4.责任的确定
在加害事实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能提出他没有过错的反证,或者他提出的反证不足以成为抗辩事由,则被告人的过错得以推定,其民事责任即得以成立。反之,如果被告人提出足以成为抗辩事由的反证,则关于其过错的推定不能成立,被告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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