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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确定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8  浏览次数: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但这一规定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表现在:

    1.该条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认定“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十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问题,从而把有过错的案件作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者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互解。

    2.该条所称“实际情况”并非弹性条款,而应由立法、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解释。我们认为“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方面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审判人员作主观臆断。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重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报夫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

    3.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对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这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