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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责任竞合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8  浏览次数:

    责任竞合指某种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符合各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从权利人角度看,也可称为请求权竞合。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件。在具体审判中,出现这类案件,一般承认权利人有选择权,可以在两项权利中择一行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受到障碍时,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在具有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现象作出适当的限制,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提供依据,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对责任竞合现象应作如下限制: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同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纠给处理,这样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3.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并未给侵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4.不法行为人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对方的财产,造成该财产的毁损灭失,一般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但如果不法行为人占有财产的目的旨在侵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还要看到,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设立了免责和限责条款,这些条款又是合法有效的,则在出现这些条款所规定的情事时,应使当事人免责或减轻责任,不应产生责任和责任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