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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常有哪几种情况?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9  浏览次数: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审判实践中二责任的竞合常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如故意引诱对方订立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使其轻信对方的履行而道受损害。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

    2.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即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即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现代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瑕疵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