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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0  浏览次数: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准确认定侵害隐私权行为需要有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本质的认识。隐私权因隐私为第三人所知悉而被侵害,凡使公民个人的私生活秘密为他人知悉的行为,即构成隐私权的侵害。侵害隐私权行为在方式上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1.骚扰、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实施这种侵害方式的行为人本不掌握他人的隐私,但因其积极行为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如无故擅拆他人信件,用望远镜刺探他人的活动等。这些行为的行为人了解他人隐私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论其以后是否泄露他所掌握的他人的秘密,取得他人秘密的行为本身就为侵害隐私权。

    2,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这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了解他人隐私本身具有合法性,只是因将该秘密泄露而构成侵权。例如,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因职务而了解他人的隐私,医生、律师因业务而了解他人的隐私,如果不经他人同意,将自己合法了解或掌握的他人秘密泄露出去,就构成侵害隐私权。

    另外认定侵害隐私权行为时,审判人员还应注意侵害隐私权行为的以下特征:

    1.侵害隐私权中所指秘密是指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实。既不以其公开是否有损本人名誉为标准,也不以该事实是否有人知道为标准。即使该事实已为特定范围的人所知悉,如本人不愿公开也不得公开

    2.侵害隐私权并不以公开的事实有损被侵害人名誉为构成要件,如某人做了一件好事,该人不愿公开这一事实,行为人却加以张扬,行为人并不损害该人的名誉,但其行为侵害了隐私权,该公民应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3.侵害隐私权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但隐私权的侵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因为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