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其它民事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才使得其免责事由的表述方式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认清这些免责事由对处理好医疗事故纠纷有重大意义。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就是医疗意外。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医疗意外是意外事故的特殊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具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引起的。第二,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引发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其基本特征是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有两种以上的疾病,其中一种疾病或几种疾病引发了其他疾病的发生。在医学实践中,并发症大致可分成两类。一类是按照常规可以预见并可避免的并发症;另一类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对于因可以避免、预防的并发症引起的损害后果,医疗单位不得主张免除责任。只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才发生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严格地说,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亦可归入医疗意外。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
既然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过失责任,那么,当医疗损害结果纯粹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而与医务人员无关时,医疗单位当然可以据此主张免除责任。医务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病员接受诊疗护理期间要积极与医务人员相配合,这是众所周知的简单道理。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予配合,则说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无论这种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医疗单位均可据此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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