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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对订有保险合同的财产侵害应如何进行处理?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1  浏览次数:

    受害人的财产在受到侵害之前,已经由财产所有人到保险公司投保,订立了保险合同。当该财产被侵害时,受害人应当怎样行使权利?当财产进行保险时,财产的所有人成为保险合同的权利人,如果被保险的财产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坏、灭失的结果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予以赔偿。当对该财产的损害是由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时,受害人这时就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依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另个是依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实际上是请求权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请求权竞合理论中关于赔偿标的、目的为同一时只能择一行使的理论,权利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或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或者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这种选择权在权利人方。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保险公司给付赔款之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不得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后,再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得到了全部赔偿之后,就丧失了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