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已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可能构成赔偿责任,但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一方获利,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此处之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因为精神利益无返还可能。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等。2.占有的取得,即使占有人尚未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标志着占有人取得了具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该占有利益可以构成不当得利。3.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例如,因添附而扩张现存所有权的范围或取得所有权,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开为第一顺序等,都视为获得利益。4.财产限制的消失,如因限制物权的消失而免去所有权的负担。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本应承担的债务不再承担或少承担;2.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3.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未设定等。
审判实践中,对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可以认定一方获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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