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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如何认定名誉损害后果的有无?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2  浏览次数:

    所谓名誉损害的后果是指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他人名誉的减损。但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呢?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只要受害人主观上感到屈辱,不论是否使其社会评价贬损,都为损害名誉;另一种观点认为,名誉的损害不能以权利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应以客观标准来确定。如果某一行为对于某公民的社会评价起到贬低的影响,虽然受害人本人未感受到,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反之,若某人的行为对该公民之社会评价不会发生任何影响,尽管该公民自己感到受屈辱,也不构成对名誉的损害。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人的名誉是客观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应受到的社会评价是客观的。一个人对自己的自我评价也应当与客观的社会评价相一致。因此,我们认定某一言行是否构成损害名誉,应当根据当时的社会观念看是否足以贬低对某人的评价。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观念为判断标准,也不能以受害人的观念为标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亦即社会对其评价并非与其应受的评价不一致,而只是因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特别差,感情脆弱或者生性多疑,自己感受到社会评价与其应受的评价不一致,则不能说有名誉的损害后果。例如,表扬个人,本不应降低该人名誉,但有人却会认为这是讽刺他,自认为名誉受损害。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坚持客观标准,即判断是否损害名誉,只能以当时的社会客观评价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