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时,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呢。对此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学说。肯定说主张,在这种场合下,如在一定程度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否定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了人格尊严,但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学说都值得商榷。肯定说将名誉感与名誉混为一谈。否定说将名誉与人格尊严格分开。这都是不准确的。首先,名誉感也就是尊严,它是指个人根据社会所给予的评价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的自我评价;其次,一个人的名誉是其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名誉感作为自我评价,应以社会评价为根据。既然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没有贬损,也就谈不上损害尊严。因此,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名誉损害,不能构成侵权。例如,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若一方辱骂对方,使对方精神受伤害的,可构成侵害健康权。至于行为实施时无第三人在场,但其事后该事实为第三者知悉并因此使受害人应受的社会评价贬低的,则仍可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