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多数表现为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述的事实不实,可构成名誉权侵害,当无疑问。陈述事实真实是否可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呢?一种观点认为,传播真实的事实,无论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均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另一种观点认为,传述他人事实,不仅恶意宣扬、中伤是侵害名誉权,即使因过失传述,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传述的事实真实,也可构成名誉权的侵害。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即使传述的事实真实,只要该行为有损他人名誉,同样可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因为事实的真实并没影响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
但是,我们应当把以传述真实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与正当地行使权利区分开。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及不道德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既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是公民的义务。但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又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公民的行为为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1.公民通过合法渠道善意向组织反映情况的。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全真实,或者仅仅是一种怀疑,也为正当行使权利。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发言人只要是在会议上陈述有关的事实,即使其陈述会损害他人名誉,也不能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而是正当行使权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依职权在工作中的善意陈述。如,在组织部门考核干部、人事部门研究人员调配、学术委员会评定职称等中,涉及到某人时,有关人员即使作了有损该人名誉的陈述,也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行为。例如父母嘱咐未成年子女不要与某人交往,教师向家长介绍学生的操行,等等,在这些场合,陈述人所为陈述是履行其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因而其陈述应具有阻却违法性,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5.正当的舆论监督。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适当的评论、报道等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消除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正当的舆论监督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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