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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5  浏览次数: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产品对他人安全使用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由此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种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它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因为这需要综合运用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以及相应的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进行具体的分析,往往需要专家的参与。如果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符合质量标准,他所提供的产品特殊性质和使用方法作了恰当的使用说明或警告性标志,并且产品在脱离其管理范围之前,采取了恰当的质量管理措施,避免了产品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未按产品性质、性能和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而引起的,那么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另外,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但是损害事实的发生并非由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所致,而是消费者或其他人未按操作规程作用,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么损害事实与该产品缺陷之间也就没有因果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这里,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产品缺陷的存在并不是产品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当发现了产品存在缺陷时并不能立即武断地认为产品侵权责任已成立,还需查明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