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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拒不返还拾得物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行为?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7  浏览次数:

    拾得别人财物而得利是一种不当利行为,当失主发现拾主时,拾主有义务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但实践中,有的拾主在失主要求返还拾得时却拒不返还,此时二者成诉,是侵权之诉,还是不当得利之诉呢?我国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94条明确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的诉讼,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可见,拾主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拾得人对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当拾主拒不返还拾得物时,其行为已直接侵犯了失主对拾得物的所有权,影响了其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拾主的行为从性质上已发生了质变,同时侵权责任重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意在加重拾主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失主的财产所有权。上述可见,司法实践中不应再将拒还拾得物而引起的诉讼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处理。否则,势必造成不当得利的扩大化适用,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损害失主合法权益而放纵违法侵权的不变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