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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对于事前无通谋的数人数行为共同造成的损害应否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7  浏览次数:

    实践中常有数行为共同造成一损害,数行为人事先并无预谋,此时数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呢?我们认为应当是构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更为充分有效的补偿。该法条中的“共同”应是指行为上的共同,不同于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共同”。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形下,只要该数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不论他们之间是否有通谋。数加害人有共同行为的情况下,纵使非通谋,由于合力的结果,其危害程度及危险性显然比单一侵权行为重,因此依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对数加害人归责上加重,使之负担连带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否则,受害人由于证明困难,在求偿中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