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有数行为共同造成一损害,数行为人事先并无预谋,此时数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呢?我们认为应当是构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更为充分有效的补偿。该法条中的“共同”应是指行为上的共同,不同于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共同”。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形下,只要该数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不论他们之间是否有通谋。数加害人有共同行为的情况下,纵使非通谋,由于合力的结果,其危害程度及危险性显然比单一侵权行为重,因此依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对数加害人归责上加重,使之负担连带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否则,受害人由于证明困难,在求偿中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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