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助型侵权行为中教唆人和帮助人都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而且与侵权行为实施人也无共同行为可言。教唆人是指教唆他人使之为侵权行为决定的人;帮助人是指在他人为侵权行为时,提供援助的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促成了侵权行为的决定或完成,但不是侵权行为本身,因此,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不存在共同行为,这是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根本区别。审判实践中,为准确认定唆助型侵权行为必须准确把握唆助型侵权的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教唆人或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如教唆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形成侵权行为决定的行为,帮助人实施了提供工具,指示侵权地点等帮助侵权的行为。
2.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便无实际效果,侵权问题也就无从发生。
3.被教唆人、被帮助人的侵权行为是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意图内的行为。否则二者的积极联系被切断,教唆、帮助行为成立共同侵权失去依据。
4.教唆人、帮助人须有责任能力。
5.被教唆人、被帮助人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自为的侵权行为,由其单独负完全责任,是单一侵权,而非共同侵权.
凡具备以上五个要件的侵权行为即可认定为唆助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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