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助型侵权中,教唆帮助人与侵权行为实施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内部责任的分担应本着以下的原则:
1.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或帮助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作共同侵权行为对待,由教唆、帮助人单独负完全赔偿责任。
3.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平均分担责任。因为一为造意者,一为致害行为实施人,其过错相当。
4.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过错归责是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之负担随其过错之有无及轻重程度而有所区别。帮助人之援助行为相对于侵权实施行为,毕竟为从属行为,其致害程度较轻,故使其负担次要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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