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名称代表了法人的信誉。名称的好坏直接影响法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常有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行为,对于该类侵权案件的认定应从以下几点来认定:
1.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应属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保护法人名称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法人信誉、制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者通过对法人名称的盗用、假冒等行为,使消费者产生一种误解,把侵权者的产品当作被侵权者的产品进行购买。这样侵权者就利用被侵权者的信誉取得了不法收益,同时侵犯了名称所有人的信誉。这一情况只有在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属同一行业时才会发生,如果二者的行业风马车不相及就不会产生这种情况。另外,如果两个法人不属于同一地区,则这种侵害行为也不易发生,消费者可以根据它们的地区的不同进行区别。
2.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应负民事责任,无需损害事实的发生。
侵犯法人名称权有时可以给受害者造成很大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信誉的损失,也可以是财产的损失。但是侵权行为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成立要件,有时侵权人的盗用、假冒行为刚刚开始实施就被查觉、制止,此时原名称所有人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侵权者仍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发生于法人存续期间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有一定期限的,当法人终止后,它就不具备任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的一切权利都因主体的消失而消灭。法人的名称也不例外,法人终止后,法人名称权也就不存在了。此时其他法人也可以自由使用该法人的名称。
符合上述特征的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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