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到菜场买菜,发现一河蚌摊子的河蚌比较新鲜,遂与卖主李某讨价还价,最后,李某同意刘某可以3元钱买两斤,刘某选好之后,将河蚌给李某过称,正好两斤。李某按照惯例帮刘某将河蚌劈开,刘某见李某手湿不便收款遂将5元钱塞在李某口袋中,待李某劈完后再找钱。当李某劈第三只河蚌时,刘某与李某同时发现该河蚌内有一颗大珍珠(经鉴定估价200元)。双方就该珍珠的所有权应该归谁而发生争议,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在买卖过程中,判断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时,主要依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判断的最基本的原则,结合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第二,在某物被纳人合同之后,作为买卖标的物时,其所有权转移仍应依据三个方面来判断:其一,该合同是否成立,即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须依赖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其二,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有过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应从约定判断;或者其他法律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是否规定了特别的要件,如房屋买卖之产权变更登记。其三,在没有约定或法律其他规定时,标的物之交付是否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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