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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发布日期:2020-09-02 10:59  浏览次数:

    刘某到菜场买菜,发现一河蚌摊子的河蚌比较新鲜,遂与卖主李某讨价还价,最后,李某同意刘某可以3元钱买两斤,刘某选好之后,将河蚌给李某过称,正好两斤。李某按照惯例帮刘某将河蚌劈开,刘某见李某手湿不便收款遂将5元钱塞在李某口袋中,待李某劈完后再找钱。当李某劈第三只河蚌时,刘某与李某同时发现该河蚌内有一颗大珍珠(经鉴定估价200元)。双方就该珍珠的所有权应该归谁而发生争议,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在买卖过程中,判断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时,主要依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判断的最基本的原则,结合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第一,该物是否已纳入到一个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项下。法律上所称之物,必须是可为权利客体者,学者称之为物的非人格性。在本案中毫无疑问的是,河蚌肉和珍珠属民法上的物,能够作为买卖合同之标的。但在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将珍珠作为其买卖的标的呢?这有一个前提问题,即河蚌与珍珠的关系。很明显,珍珠和河蚌是可以分开的,珍珠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其效用的发挥并不依赖河蚌,所以珍珠乃是一个独立的物,因此双方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有关珍珠的约定。所以本案双方的合意过程始终都没有涉及到珍珠这个独立的物,因此珍珠并没有被纳入到河蚌买卖合同之中,虽然河蚌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珍珠仍应归李某所有,刘某要取得此珍珠之所有权须与李某重新协商。即使李某未帮其劈河蚌,刘某事后发现珍珠,李某知道后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是独立的物,如本案的珍珠,它并不受原物买卖合同的影响。
    第二,在某物被纳人合同之后,作为买卖标的物时,其所有权转移仍应依据三个方面来判断:其一,该合同是否成立,即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须依赖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其二,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有过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应从约定判断;或者其他法律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是否规定了特别的要件,如房屋买卖之产权变更登记。其三,在没有约定或法律其他规定时,标的物之交付是否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