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
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就是买方交付单证的义务。
1999年1月20日,某县养殖专业户李某想购买一批玉米细饲料给猪催肥,于是雇了一辆农用运输车赶往县粮食储运站的粮食加工厂花了2904元买了2200公斤玉米。在途中,交警发现李某没有带粮食随货准运证,即将该车玉米移送工商局。当工商局检查人员要求李某出示运输玉米有效票证时,李某出示了县粮油食品局售货发票,该发票背面盖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正面盖上×县粮食储运站粮食加工厂方形章。工商局告诉李某,他手中的这种发票已停止使用。李某赶紧到粮食局补办了准运证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然而,此时李某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局认为:李某购买2200公斤玉米后,在既无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发票或新版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又无准运证的情况下,跨区县运输玉米属于非法运输粮食。工商局作出没收玉米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后来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但李某因购买玉米和运输过程中缺乏有关正确单证而导致的一连串的不便和麻烦给李某造成了上千元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单证主要有两类:一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等。这种单证交付意味着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所以对合同履行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二是辅助单证和资料如本案中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这种单证虽不如第一种那样重要,但对合同顺利履行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内买卖中,这些单证有商业发票、商品检验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在国际贸易中,要求更高些,通常有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检疫证明、进出口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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